2005年6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子签父名父不知 现要腾房父不允
申屠清儿 许峰

  杭州余杭法院昨天审结了一起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纠纷案,原告杭州某房产公司虽为拆迁被告陈某所有的房屋支付了全部补偿款20余万元,但其提出的要求陈某腾房的诉讼请求,却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付了钱却还拿不到房,这是怎么回事?
    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诉称:2003年初,我公司取得建设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陈某所有的房屋在上述拆迁许可证准许拆迁范围之内。2003年底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货币补偿)》,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房产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偿款,但陈某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腾空房屋、并移交该房屋钥匙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履行义务,同时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签名的协议及领款凭证。
    但在开庭时,被告陈某的辩解出人意料:我一直居住在女儿家,至今没有和房产公司见过面,对房产公司提供的房屋拆迁协议也并不知情,我没有在协议上签过字,更没有收到房产公司的补偿款。故请求法庭驳回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法官询问,房产公司随即进行了补充说明,称协议是陈某的一个儿子小陈拿着陈某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签了被告的姓名),补偿款也是陈某儿子领走的(同样签了被告的姓名)。对此,被告提出其作为房屋产权人并没有委托儿子办理拆迁事宜,并表示不同意履行协议。
    审理本案的法官为此提醒大家:双方签订合同时要谨慎,冒签他人的名字法律是不认可的;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应由法律上有处分权的主体行使,如果要由他人代办或代为签字就要依法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